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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17-05-15 16:00   审核人: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培养规格,必须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教师明确在承担各项教学任务中的职责,特制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一、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

2.      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服从学院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3.      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4.      认真研究教育科学,努力掌握教育规律,坚持教学改革,勇于创新,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5.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于律已。

    二、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教师的职责:

1.      使用经教研室确定的符合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进行教学。

2.      负责本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验、实验报告)、考核等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

3.      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4.      负责与学生所在学院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各种问题。

5.      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其他工作。

教师的权利:

1.对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有建议权。

2.提出教改试验方案,并申报校级以上教改立项及教学奖励。

3.对教学评估、评奖结果、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异议或申诉。

4.对学校教学和管理提出改革建议。

    三、教学纪律

1.      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报,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超过三天者需报主管校长批准。

2.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

3.      授课期间,不得接待来客或接打电话,不得在课堂上传播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信息。

4.      按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认真履行教学职责。

   四、新上岗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听老教师上课,了解本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习等教学环节。

2.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写出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1/2以上的讲稿。

3.在教研室试讲获得通过,经学院进行授课资格审查并认可。

4.普通话标准,口头表达良好,并能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辅助教学。

    五、备课

1.了解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及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关系。

2.了解并研究学生的有关情况,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

3.认真钻研和掌握教科书的全部内容及结构,分清重点章节和各章节的重、难点,并据此填写“教学进度计划”。

4.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或开发制作课件,做好教具、演示实验等准备。

    六、课堂教学

1.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能创造性地组织教学内容,讲清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并注重介绍本学科的最新成果。

2.积极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更要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和创新人格的培养。

3.负责课堂教学纪律,严格要求学生,注重因材施教,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对本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4.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法,力求使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其中,教学进度计划的调整要报教研室同意。

5.教师一律用普通话讲课,表达要准确、简练、生动。讲究板书艺术。衣着、仪容整洁大方。

6.要注重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七、作业(含实验报告和课程论文)

1.教师要按照教研室的任课要求明确提出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2.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1/3。对于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予鼓励,尽可能给予批改。

3.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要善于从作业中发现学生学习上的问题。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

4.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做好书面记录,并按一定的比例记入学生课程平时成绩内。

5.对迟交作业或抄袭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平时成绩表上予以记载或取消平时成绩。

    八、实验

1.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应严格按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突出综合性和设计性。

2.教师应提前作好实验准备,并要求学生预习操作规范及安全规则。

3.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和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4.对学生要严格考勤。

5.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

    九、实习(含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

1.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以下统称实习)是教学计划内的综合实践课程,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

2.指导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除老年或患病外)都应主动承担指导任务。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应参加1次以上指导实习工作。

3.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落实实习安排,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4.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既要严格要求学生,精心实施实习计划,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

5.指导学生开展教育与专业调查,完成教育或专业调查论文。

6.指导教师要主动同实习单位认真做好学生的总结、鉴定及成绩评定工作。

   十、毕业论文

1.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毕业论文的选题拟定,接受指导毕业论文的任务。

2.指导毕业论文的任务一经批准下达后,未经教研室同意,不得更改。

3.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科研目的、态度、方法及参阅文献、拟定论文提纲、开题报告等均应予以认真指导。学生完成论文初稿后,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

4.在指导方法上,应以启发引导为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学生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指导毕业论文的全过程。

5.认真评阅论文,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

   十一、课程考核

1.成绩考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是一项严肃重要的工作,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凡缺课累计达某门学时三分之一者(办理免听手续的除外),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考前一周仍未交齐作业、实验报告,或两次及以上不参加平时测验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

2.课程考核必须严格按学院和教务处的安排执行。

3.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均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查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回答问题、作业、测验、实验等评定成绩。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实验操作等形式。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4.课程的考试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

5.命题要严格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按学校及有关规定进行。接触试题的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试题内容,注意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6.主、监考教师要履行监考职责,认真遵守《监考守则》,必须填好《考场情况登记表》。

7.任课教师应及时评阅学生答卷,在该课程考试后1周内将考试成绩登录到教务网络管理平台,并将试卷和考试分析报告交学院,以备学校检查。

8.教师要坚持评分标准,确保考试成绩的公平公正性。成绩一经上报,未经组织复审,任何人不得更改。对考试作弊学生的试卷严格以“零”分记,并注以“作弊”字样。

    十二、奖励与惩处

1.学校对在教学改革或教学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评审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2.凡教学事故均记入教师业务档案,情节与后果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其他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一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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