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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7-05-26 13:30   审核人:

为加强云顶国际网上平台课程建设,规范课程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12]2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实施方案 》(2011年),结合云顶国际网上平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宗旨与目标

 

第一条 学校精品课程建设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按照教育部“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的精品课程建设标准,努力建设与学校培养目标和学校发展目标相一致的结构合理、体系完善、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

第二条 根据学校特色和专业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系统推进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深化课程与教学改革,整体提升办学质量。

第三条 精品课程建设要集优秀师资、精品教材、先进教学理念、科学的教学方法、教学改革成果于一体,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交流和共享。

第四条 精品课程建设坚持质量第一、高标准建设的原则,第一阶段重点建设10门左右的校级精品课程,通过联合申报的形式争取3—5门省级精品课程。

 

第二章 内 容

 

第五条 精品课程建设要在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教师队伍、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考试方法和教学研究等方面形成自己的鲜明的风格与特色,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1.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选择应符合《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教师专业标准》和云顶国际网上平台人才培养方案的需求,与时俱进,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期性。

2.教师队伍建设。精品课程主讲教师应由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教学经验丰富、成果显著、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教学业绩突出的讲师也可以担任主讲教师。通过精品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团队。

3.教材建设。在大力引进和使用国内外优秀教材的同时,积极组织力量研发教材和学习资源库,支持配套的电子教案、多媒体和网络教学课件、电子图书、资料库、习题库和案例库等的建设。

4.教学方法与手段。推广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推动教学方式改革。教学方式、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应有利于学生主动、积极、生动活泼的学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5.考试方法。精品课程建设要改革考试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要突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提高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6.教学研究。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参与或独立承担省部级的教改项目,探究教学规律,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建立完整、规范的教学研究档案,应有突出的教学研究成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课程应有一定的基础,一般应为连续开设满3年的课程。学校鼓励和支持联合课程申报,申报的联合课程一般为连续开设满2年的课程。

第七条 应充分考虑专业特点和学科建设需要,关注课程建设对学生学习的影响,修读的学生应达到一定的规模。

第八条 有一支教学经验丰富的主讲教师团队。课程负责人应由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从事该课程教学时间较长的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教师团队原则上不少于4人。

第九条 申报课程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规范的教材、参考书及多媒体课件、教学资源包等,并有完整的教学运行记录(包括课表、教案、习题、实验手册、实验记录、试卷、学生成绩、教学日志和听课记录等)。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精品课程建设采取先建设——后申报立项——重点建设的方式来进行。立项后的精品课程建设程序为:申报——审批立项——建设——中期检查与评估——后期建设——验收。

第十一条 申报与评审

1.精品课程建设的立项范围为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涉及到的课程。

2.每年4月进行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申报。

3.课程负责人须填写《云顶国际网上平台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申请表》一式八份经学院初审后推荐至科研中心。科研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立项。

4.科研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科研中心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组评审。

5.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党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评审结果,并由科研中心与课程建设负责人及所在学院签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任务书》。

拟申报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级资源共享课的项目从学校的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中产生。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强有力的管理来保障精品课程建设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精品课程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期满由科研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 精品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应积极开展课程建设的各项工作,把握好课程建设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课程建设经费,对课程检查和鉴定验收负全面的责任,并按要求汇报课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精品课程建设团队需定期补充和完善精品课程建设网站的内容,并使其符合国家资源共享课的建设要求,坚持“用建结合,以用促建”的原则,积极使用该网站进行课程教学和辅导。

第十六条 项目的检查与验收

1.中期检查。在项目立项建设满一年和两年时,科研中心组织专家组按照建设内容和建设指标,对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课程负责人需提交《云顶国际网上平台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中期检查表》,对于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科研中心将终止其精品课程建设资格,并停止经费拨付。

2.验收。建设周期结束后,课程建设负责人应填写并提交《云顶国际网上平台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结项报告书》,由科研中心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申报时提出的建设目标和内容进行评审验收。评估验收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资格审查、网上教学资源评审、教学效果评价(学院举证、审看录像、网上学生评价)和公示材料(包括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上网资源、学院举证、教学录像、网上学生评价意见)。通过验收的达标课程将作为校级精品课程予以公示,并授予“云顶国际网上平台精品课程”称号,称号一般保持5年;验收不合格的课程须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将取消该教学团队精品课程建设资格,课程负责人及其成员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精品课程项目。

第十七条 学校对周期内已完成的校级精品课程5年内每年检查一次,由科研中心组织专家组审查其课程建设网站的资料补充、维护和使用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但保留两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复查仍不合格的不能重新申报学校精品课程。

第十八条 校级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学校校级精品课程的学院和课程负责人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云顶国际网上平台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网上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属于学校。校级精品课程要按照教育部资源共享课的要求上网并向校内师生免费开放,课程负责人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从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中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省级精品课程”。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精品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包括建设费和网络平台升级维护费,由科研中心统一管理,课程负责人负责支配和使用。

校级精品课程建设一个建设周期内每门资助3万元,省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周期内每门配套资助6万元,国家级资源共享课周期内每门配套资助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后,课程负责人按照《云顶国际网上平台精品课程建设年度计划书》所设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年度进行课程建设经费预决算管理。如确需调整预算项目,需课程建设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中心审核后,会同财务处编制需追加的财务预算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为: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耗材费等(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2)电子课件、数字化教学资源之制作、题库建设费等(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

(3)小型教具、模型、挂图、课程软件购置与研发等(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

(4)课程建设劳务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5)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

(6)报销总额不超过第二十条规定的额度。

教材建设费按照《云顶国际网上平台学术著作(教材)出版资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建设周期结束后的项目验收和鉴定所需费用由学校统筹。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精品课程建设奖励

1.对完成校级精品课程建设任务的团队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完成省级精品课程建设任务的团队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完成国家级资源共享课建设任务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学校设立校长奖励基金,对完成精品课程建设任务的学院院长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文制定。

2.对在精品课程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学校在教师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国内外进修、评选学术带头人和教学名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精品课程建设成果按《云顶国际网上平台科研成果量化赋分办法(试行)》量化赋分,按照《云顶国际网上平台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精品课程建设惩罚

1.在学校精品课程建设中无校级(含校级)以上立项项目的学院,当年不得参评校级及以上科研(教务)先进单位,学院行政负责人不得参评校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先进工作者和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等级。

2.对延期验收仍未通过的校级立项建设课程负责人,当年不得参评科研(教学)先进工作者和年度考核优秀等级;课程所在学院行政负责人验收当年不得参评科研(教学)优秀工作者和年度考核优秀等级。

3.对被取消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负责人和课程所在学院行政负责人,当年不得参评任何先进个人和年度考核优秀等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一三年五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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