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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7-05-16 11:15   审核人:

为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条例(试行)》要求,结合云顶国际网上平台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督导评价目的

教学工作是学校中心工作。教学督导与评价的目的在于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通过督导评价,促进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云顶国际网上平台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督导评价机构

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由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督导评价原则

1.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2.过程督导与效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以教学工作督导评价为中心,同时重视教育科研督导评价的原则。

四、督导评价范围

本校各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所有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

五、督导评价周期

经常性督导与评价随机进行;专项督导与评价按学期工作需要集中进行;综合督导与评价每年度组织一次,并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成绩汇总。

六、督导评价程序

1.根据学校、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或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2.按方案对学院和教师个人教学工作进行督导与评价;

3.汇总成绩,通报督导评价结果。

七、督导评价项目体系

(一)教师教学工作综合督导评价项目体系

教师教学工作综合督导评价项目由教学质量评价、教育科研评价、综合评价三部分构成。综合督导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教学质量评价、教育科研评价、综合评价权重比例为3.5∶2∶4.5。

评价内容

主要指标

评价方式

评价标准

负责单位

教学质量

1.课堂教学

2.教学资料(如:教案、学生作业批改、学生试卷评判等)

听课

详见课堂教学听课《评价表》

学院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

资料检查

详见各教学资料检查《评价表》

教育科研

教育科研成果

量化赋分

详见《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办法》

科研中心

综合评价

学院、教师、学生对本学院专任教师进行整体评价

同行评教

详见同行评教《评价表》;评价分数按实际参评教师人数计算,去掉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学院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

学生评教

详见学生评教《评价表》;每班参加评价的学生人数一般不低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3/4,评价分数按班级实际参评人数计算,去掉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学院评价

由学院通过各种方式在对教师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教师教学工作综合督导评价各大项目权重比例根据各年度工作实际可进行微调,各小项目权重比例根据各年度工作实际确定。

(二)学院教学工作综合督导评价项目体系

学院教学工作综合督导评价项目包括学院工作状态评价、教学质量评价、学生评教、教育科研评价四部分构成。综合督导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学院工作状态评价、教学质量评价、学生评教、教育科研评价权重比例为4∶1∶2∶3。

评价内容

主要指标

评价方式

评价标准

负责单位

学院工作状态

1.领导作用

2.师资队伍

3.课程建设

4.实践教学

5.特色专业建设

6.教学管理

7.社会评价

资料检查

详见《学院工作状态评价指标体系》

院(自评)、校(复评)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

教学质量

1.课堂教学

2.教学资料

听课

资料检查

详见课堂教学听课和教学资料检查《评价表》

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

学生评教

学生对本学院专任教师进行整体评价

学生评教

详见学生评教《评价表》

学院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

教育科研

教育科研成果

量化赋分

详见《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办法》

科研中心

学院教学工作综合督导评价各大项目权重比例根据各年度工作实际可进行微调,各小项目权重比例根据各年度工作实际确定。

(三)经常性督导评价与专项督导评价项目

经常性督导评价和专项督导评价项目的内容、方式及标准参照上述综合督导评价有关项目执行。

八、督导评价成绩确定及结果使用

(一)综合督导评价成绩确定

1.教师教学工作综合督导评价和学院教学工作综合督导评价的评价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其中85分—100分为优秀,60分—8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各学院或教师对教学督导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校务会申诉,校务会通过复评核实对争议结果进行最终裁决。

(二)综合督导评价结果使用

1.在学院教学工作综合督导评价中,对评价成绩排名靠前的学院给予表彰,排名落后的学院应积极查找原因,加以整改。

2.在教师教学工作综合督导评价中,将评价成绩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其年终考核、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当年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学院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教师,学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暂停其上课资格一年,停发规范补贴;学院应督促其改进,并做好相关的培训工作;经培训重新上岗后仍不合格的,调离教师岗位。

3.经学校同意后,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可以合理的方式对督导评价结果进行一定形式的科学使用。

(三)经常性督导评价与专项督导评价成绩确定及结果使用

在经常性督导评价和专项督导评价中,评价成绩的确定和评价结果的使用,由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视实际情况在督导评价方案中具体规定。

九、工作要求

1.开展教学督导与评价,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教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对待教学督导评价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监督和检查。

2.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要做好协调工作,确督导与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备注

1.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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