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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干部专科学历教育退学管理规定
2017-05-18 14:07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审核人: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鲁电大基干字〔2017〕8 号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干部专科学历教育退学管理规定

根据《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干部专科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精神,结合基层干部学历教育工作实际,现制定退学管理规定。

一、退学条件

(一)经教育后仍不能继续坚持学习,且本人自愿退学的;

(二)学员失联,连续半年以上不参加任何学习活动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五)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退学流程

(一)符合退学条件(一)、(四)、(五)的,由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报班级临时党支部书记同意后,申领《退学申请表》。符合退学条件(二)、(三)的,由县(市、区)电大提出退学申请,报班级临时党支部书记同意后,代填《退学申请表》。

(二)各县(市、区)电大收回退学学员学生证。

(三)《退学申请表》经村级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广播电视大学、市委组织部、市广播电视大学填写审批意见后,由市广播电视大学汇总报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存档。

三、其他

(一)学员退学时,班主任、临时党支部书记要详细了解退学原因,认真做好谈心工作。审核后确认退学者,由临时支部书记通知学员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

(二)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统一办理退学手续。

(三)本规定由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基层干部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干部专科学历教育退学申请表

2.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干部专科学历教育退学汇总表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2017 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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