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费支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01 浏览量: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规范专家费的支付范围、标准和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费支付范围

(一)学校各部门、学院在组织评审、报告、讲座、咨询等业务活动中聘请校外或校内专家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标准支付一定的酬金。

(二)学校各部门、学院的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能,作为专家参加以上业务活动不支付专家费。

(三)因管理工作需要,学校下文成立的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参加咨询、论证或评审,不支付专家费。

(四)本校党政领导作为专家参加本校活动,不支付专家费。

第二条 专家费支付的项目范围

(一)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支出专家费的项目,可按照规定支付专家费。

(二)学校预算中,经费管理办法明确可以支出专家费并在学校批准的预算中明确包含专家费支出内容的项目,可支付专家费。

(三)科研经费项目可支付专家费,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家费支付标准

(一)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标准。

(二)上级无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专家讲课、报告费

一级专家 (正教授一、二级):1500元 /小时

二级专家 (正教授三、四级):1000元/小时    

三级专家(副高级:) 500元/小时

专家技术咨询、论证费

长期技术咨询与指导:5000元/

短期一次性技术咨询与指导一天:正教授1000元

短期一次性技术咨询与指导一天:副教授500元

第四条 专家费支付程序

第一、活动组织部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专家的有关情况、参加活动的主要内容、参加时间、拟支付的专家费标准及金额。

第二、OA审批,填写《专家费发放表》,由专家本人在收款人处签字(如有必须匿名的特殊情况可由代办人代签),同时,提供专家银行账号。

第三、将OA审批单和发放表上传财务系统,按照常规财务报销流程报销支付。

第五条 专家费费税

支付专家费时,学校按税法规定,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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